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GB/T 4883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样本离群值的判断和处理;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1075 水质 浊度的测定 浊度计法;RB/T 2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市场监管总局 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的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原始记录等内容。本标准是对《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部分的修订。本标准发布于2002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为第*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增加了附录 A,明确了地表水总磷监测现场前处理方法;
——增加了附录 B,给出了采样现场记录要求;
——删除了流域监测;
——修改了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中地表水内容的相关表述;
——完善了布点与采样、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监测数据处理、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涉及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部分废止。本标准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布点原则:
1.监测断面的布设在宏观上能反映流域(水系)或所在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
2.监测断面的布设应避开死水区、回水区、排污口处,尽量设置在顺直河段上,选择河床稳定、水流平稳、水面宽阔、无急流或浅滩且方便采样处。
3.监测断面布设应考虑采样活动的可行性和方便性,尽量利用现有的桥梁和其他人工构筑物。
4.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监测工作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要具有相对的长远性。
5.监测断面的布设应考虑水文测流断面,以便利用其水文参数,实现水质监测与水量监测的结合。
6.监测断面的设置数量,应考虑人类活动影响,通过*化以较少的监测断面、垂线和监测点位获取具有充分代表性的监测数据,有助于了解污染物时空分布和变化规律。
7.监测断面布设后应在地图上标明准确位置,在岸边设置固定标志。同时,以文字说明断面周围环境的详细情况,并配以照片,相关图文资料均应存入断面档案。
8.流域(水系)可布设背景断面、控制断面、消减断面和河口断面。
9.行政区域可在水系源头设置背景断面或在过境河流设置入境断面或对照断面、控制断面、消减断面、出境断面或河口断面。
本标准适用于江河、湖泊、水库和渠道等地表水的水环境质量手工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