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水中亚硝酸盐氮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亚硝酸盐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是对《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7-2005)的修订。
《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 197-2005)首次发布于2005年,起草单位为上海宝钢工业检测公司宝钢环境监测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海市宝山区环境监测站、江苏省张家港市环境监测站、辽宁省庄河市环境监测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暨淳安县环境监测站等单位。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标准的方法原理表述、干扰和消除;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水样保存时间、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注意事项;
——优化了试剂配制、仪器条件参数、样品采集及分析步骤。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质 亚硝酸盐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7-200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验证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山东省烟台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亚硝酸盐氮的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中亚硝酸盐氮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3 mg/L(以 N 计),测定下限为 0.012 mg/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3 方法原理
酸性介质(柠檬酸或盐酸)中,水样中亚硝酸盐氮在无水乙醇催化作用下,瞬间转化成二氧化氮气体,用载气将该气体载入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吸光管中,在特征吸收波长处测得的吸光度与亚硝酸盐氮浓度之间的关系符合朗伯-比耳定律。
4 干扰和消除
4.1 硫化物可对亚硝酸盐氮测定有正干扰,可根据仪器配置情况及水样性质,在吸光管前串接内装乙酸铅脱脂棉的除硫管,酸化吹气,或乙酸锌、氢氧化钠絮凝沉淀后离心等任一方式消除。
4.2 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可对测定结果产生正干扰,可采用氮气吹扫方式消除。
5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分析纯试剂,实验用水为新制备的去离子水或蒸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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